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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3执30号

任海江与马坊乡乐义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海江,马坊乡乐义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3执30号申请人任海江,男,汉族,1960年5月2日生,马坊乡乐义村人,现住和顺县。被申请人马坊乡乐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跃军,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坊乡乐义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给付申请人任海江欠款6701元及执行费50元,共计6751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坊乡乐义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751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郜文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曹利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