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11财保2号

李萍与李伟、曾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萍,李伟,曾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财保2号申请人李萍,女,1977年10月31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被申请人李伟,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被申请人曾莉,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

申请人李萍与被申请人李伟、曾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8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案外人魏吉方以其所有的位于隆昌县金鹅镇春光路一段27号(所有权证号:内房权证隆昌县字第X号)和隆昌县金鹅镇金华路29号(所有权证号:内房权证隆昌县字第X号)的房屋为该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伟、曾莉所有的价值8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