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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刑更426号

陈祥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426号罪犯陈祥,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邓州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以(2010)海刑初字第10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万元。刑期自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止。宣判后,于2011年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减刑7个月,刑期自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以来,被告伙同他人采用在供电局或其他单位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直接拉电线的方式,为商户私接电线,窃取国家电力三起,盗窃电力共计价值人民币53785.66元。罪犯陈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代

审 判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