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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40-4号

张智民与王西孟、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智民,王西孟,王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张智民,又名张治民,男,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西孟,男,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彩霞,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王西孟之妻。买受人韩冬,女,汉族,住灵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执字第40-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西孟、王彩霞所有的位于灵宝市某区的地下车库。2015年7月25日,买受人韩冬以8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河南省灵宝市某区地下车库一间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韩冬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韩冬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韩冬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发雄

审判员  张生红

审判员  赵学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潘卫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