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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1028号

铜陵市四海商贸有限公司与铜官山区农贸市场服务处、铜陵市铜官山区宝隆酒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铜陵市四海商贸有限公司,铜官山区农贸市场服务处,铜陵市铜官山区宝隆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1028号

原告:铜陵市四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香格里拉城市。

法定代表人:丁词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水晶,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铜官山区农贸市场服务处,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陈秀广,该服务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秉国,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宝隆酒店,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营者:吴晓辉,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原告:铜陵市四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诉被告铜官山区农贸市场服务处(以下简称农贸市场服务处)、铜陵市铜官山区宝隆酒店(以下简称宝隆酒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姚朝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词海、委托代理人陆水晶,被告农贸市场服务处的委托代理人方秉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隆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海公司诉称:原告经营的网点经室内装潢后于2015年6月6日开业,开业后仅10天原告发现楼上漏水,经过查找,最后确认该水源系从位于三楼的被告宝隆酒店水龙头溢出,经过二楼后,进入原告室内。造成原告4S格力空调专卖店装潢整体损坏,电路电线毁损,灯膜发生霉变,损失2.6万余元。为此,原告曾多次与两被告协商,要求解决,但被告坚持由法院认定后予以赔偿,经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6697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农贸市场服务处庭审中辩称:原告确认水是由被告宝隆酒店流出,被告农贸市场服务处对此事不清楚,如果事实如此,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起诉被告农贸市场服务处主体不适格。被告农贸市场服务处在此次侵权行为中无任何过错,农贸市场服务处作为服务者,在接到原告反映的问题后立即通知被告宝隆酒店,已尽到相应的服务义务。该房屋现在还在保修期内,原告应当向开发商主张维修,费用应当从维修基金中支付。原告的损失应当有正规的发票,部分费用不合理。

被告宝隆酒店辩称:原告诉称网点漏水是因宝隆酒店水龙头溢出造成的与事实不符,原告诉称的水源:一是四楼楼顶接缝处渗水;二是三楼顶棚通风口漏水;三是三楼经营户积水沿墙体经过三楼、二楼渗到一楼造成。四楼顶棚交接缝的漏水也给我店天花板塌落、霉变损失,我店先后进行了三次大维修,小修不计其数,但由于房屋质量漏水,治标不治本,我们也向农贸市场服务处反映,农贸市场服务处也进行了维护,但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漏水。我们酒店现在制作了漏槽接水等方法减少了渗水。综上,原告称水源是我们酒店水龙头溢出与事实不符,我们酒店也是四楼顶棚交接缝渗水的最大受害者,请求法院到房屋现场明察,驳回原告对宝隆酒店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四海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并予说明:1、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系合法的经营主体。2、收据凭证三份、发票一份,证明装潢费用。3、证明一份,证明装修过程中发生装潢费用26697元。4、照片一组,证明造成的损失情况。被告农贸市场服务处向本院提交了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单位负责人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农贸市场服务处是由铜官山区商务局举办的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是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经营和服务。被告宝隆酒店向本院提交照片七张,证明三楼、二楼顶棚渗水情况,宝隆酒店在渗水处制作了漏槽引水管。证据的质证:被告农贸市场服务处对原告四海公司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收据不是正式合法的发票,不能证明原告花费的费用;发票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是商贸公司,所购材料是用于出售还是使用不清楚。证据3,不是正规发票,只能做辅助性的说明。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与农贸市场服务处存在关联性。原告四海公司对被告农贸市场服务处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证明了被告独立经营的主体资格。原告四海公司对被告宝隆酒店提交的照片,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宝隆酒店渗水与原告无关,原告网点渗水是从宝隆酒店漏下来的,宝隆酒店漏水应该去找农贸市场服务处。被告农贸市场服务处对被告宝隆酒店提交的前三张照片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三楼顶部渗水并不必然渗到二楼;第四张、第七张照片证据三性不持异议,照片表明水是从宝隆酒店渗下去的;第五、六张照片不能判断拍摄地点。被告宝隆酒店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四海公司及被告农贸市场服务处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证据的认证:原告四海公司提交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可。证据2,三张收据均记载有原告公司的名称并盖有出售单位的印章,所购材料也符合装潢、处理漏水等问题的实际需要,本院予以认可;发票配有销售清单,所购灯具、水管、三通等与漏水造成的损失相符,本院予以认可。证据3,出具证明人系装饰工程公司,并非原告所购材料的出售单位,故其对于相关材料款不具有证明资格;对于原告损坏的两组柜子,也不具有估价资格;对于装潢人工费,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出具证明人与原告网点装潢之间存在关联性,故本院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明不予认可。对于被告农贸市场服务处提交的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可。对于被告宝隆酒店提交的第一、二、三、四、七张照片,原告四海公司及被告农贸市场服务处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可,第五、六张照片,被告农贸市场服务处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宝隆酒店未标注地点,也未到庭作出说明,本院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四海公司系铜陵市长江东路260号格力专卖店网点的经营人,原告称该网点于2015年6月6日开业,仅10天后就发现漏水。原告提交的照片表明,原告经营的网点因渗水导致吊顶、灯饰、墙面、组柜等多处受损。原告因与两被告协商解决未果,基于格力公司对专卖店经营的要求,后原告于2015年10月自行对受损部位进行了维修,并制作了引水槽引水。原告提交的票据载明,原告因维修装潢购买材料及制作引水槽等(不含人工费用)共发生费用11237元。铜陵市长江东路260号房屋由主楼和附楼构成,主楼为商住楼,附楼为农贸市场,原告四海公司经营的网点位于主楼一层,主楼二楼属于铜官山区建设投资公司的空置房,被告宝隆酒店位于主楼三楼,被告农贸市场服务处位于三楼楼顶的平台,被告农贸市场服务处在楼顶平台加盖了部分简易板房用于办公。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对原告四海公司的漏水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勘查情况表明,铜陵市长江东路260号房屋一至三层主楼和附楼连接处伸缩缝均有漏水发霉的印迹,原告四海公司、被告宝隆酒店漏水处均在主附楼连接处。原告四海公司、被告宝隆酒店于2015年9、10月份先后制作接水盘引水,现原告四海公司未现渗水。

本院认为:法人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四海公司经营的网点装潢受损有相应的照片等为证,两被告对受损事实也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称水是从被告宝隆酒店的水龙头溢出,但并未就此提交相应的证据。从本院现场勘查情况来看,主楼和附楼交接缝处漏水情况较为明显,即水从附楼三楼楼顶平台与主楼接缝处渗下,经三楼宝隆酒店至二楼、一楼四海公司。被告农贸市场服务处作为三楼楼顶的使用人,且在楼顶搭建了简易板房,被告农贸市场服务处应当确保楼顶积水合理排放,且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因楼顶渗水导致装潢受损,被告农贸市场服务处称系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渗水,但未能就此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农贸市场服务处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被告农贸市场服务处对于原告四海公司的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因重新装潢购置的材料费用以及制作引水槽的费用合计11237元,有相应的票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的组柜受损及人工费用,并未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但组柜受损是实,且重新装潢必然产生相应的人工费用,因装潢必然影响原告经营,产生相应的经营损失,相关费用本院酌情认定为10000元,原告四海公司的损失合计认定为21237元。该损失全部由被告农贸市场服务处负责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铜官山区农贸市场服务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铜陵市四海商贸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合计21237元。

二、驳回原告铜陵市四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8.50元,原告铜陵市四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38.50元,被告铜官山区农贸市场服务处承担200元,于本判决剩下后三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朝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鲍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