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583号申请执行人王祺茂。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咸谅村民委员会儒老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咸谅村委会儒老村。法定代表人王时洽,组长。申请执行人王祺茂与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咸谅村民委员会儒老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咸谅村民委员会儒老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咸谅村民委员会儒老村民小组银行上的存款201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健雄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汉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