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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228号

程伟与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尧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伟,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尧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程伟,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被执行人: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4号中建广场B座18楼C室。

法定代表人:夏晓年,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尧邦,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程伟与被执行人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尧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9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尧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尧邦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程伟偿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21935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5元(截算至2016年2月2日)。承担本案执行费2588元,以上款项合计176348元。被执行人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尧邦银行存款17634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易万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熊志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