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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67-1号

宋某申请执行安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辉,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宋辉,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紫光大道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何文华,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宋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1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中健

审判员  梅洪刚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