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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153号

姜淑春、韩益芳与赵红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姜淑春,韩益芳,赵红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153号

原告:姜淑春。

原告:韩益芳。

被告:赵红刚。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地址:聊城市。

负责人:游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淑春、韩益芳与被告赵红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淑春、韩益芳撤回对被告赵红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1元,保全费620元,两项共计5001元,由原告姜淑春、韩益芳负担。

审判员  刘琬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薛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