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62号罪犯郑太顺,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太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38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原审被告人郑太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1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太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郑太顺已于庭审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郑太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太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太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太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琼
审 判 员 李 红
代理
审判员 林星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