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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1执208号

广州广汽商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湖南凯风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凯风物流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广汽商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凯风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凯风物流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广汽商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范建龙。被执行人湖南凯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鲁勇。被执行人湖南凯风物流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鲁勇。广州广汽商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湖南凯风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凯风物流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35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本金9242012.15元及2015年9月30日前的利息812948元,共计10054960.15元;由两被执行人支付以9519219.4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40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4996元,共计164022元。但被执行人湖南凯风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凯风物流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分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湖南凯风物流有限公司凯风商务酒店是湖南凯风物流有限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其负责人亦为鲁勇,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凯风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凯风物流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分公司、湖南凯风物流有限公司凯风商务酒店银行存款105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