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定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皓,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龙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1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5年8月11日被广东省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2015年10月8日,广东省龙川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定南县公安局。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黄伟,广东省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皓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皓及其辩护人黄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3月份,被告人杨某1与被告人黄皓预谋用稀土骗取他人钱财。黄皓先后通过戴某(另案处理)、徐某、陈某2联系上了欲购稀土的廖某1。2014年3月6日下午,廖某1、陈某2、徐某与被告人黄皓(假名“温某”)、戴某在龙川县龙母加油站会面,尔后廖某1随黄皓、戴某前往龙川县麻布岗镇粮站仓库(存放假稀土地)抽取样品。途中,黄皓还接到了林立广(另案处理),并向廖某1介绍,林立广是矿山工地的管理人员。到了粮站仓库,廖某1抽取好样品正准备离开时,黄皓等人按事行预谋,安排了两名男子出面,以“温于青”拖欠工资为由,不允许廖某1等人将抽取的假稀土样品带走,将廖某1等人赶出仓库,并锁上了仓库大门。之后,又安排他人在仓库内将抽取的假稀土样品掉包成稀土氧化物。而黄皓此时正在仓库外假意与该两名男子协商成功,以“温于青”之名打了一张二十六万元的欠条给该两名男子,以掩盖事实真相。调包成功后,黄皓带廖某1再行进入仓库,廖某1不知所取样品已被调包,而将被告人黄皓等准备的稀土氧化物样品带走。事后,廖某1将该稀土氧化物样品送去检测,检测结果是稀土。廖某1便与黄皓电话联系,商定以每吨12.2万元的价格交易。2014年3月12日晚,廖某1雇佣了两部货车及廖某2、刘某5等5人前往龙川县麻布岗镇进行稀土买卖交易。因被告人黄皓等人要求现金交易,廖某1未带足现金,交易改在次日晚上。当晚,由黄皓安排廖某1方的4人在麻布岗镇“喜迎宾馆”入住。3月13日晚,双方人员,即黄皓、林立广、廖某1、廖某2、刘某5等人均在场清点、装运,这批所谓的稀土共计316包,每包重50公斤。之后,廖某1分三次将36万元、9千元、155万元共计191万9千元现金交给了黄皓等人。交易完毕后,廖某1一行人将这批稀土运至广州,再次抽样送去检测。检测结果出来之后,廖某1才发现自己购买的并不是稀土,而是普通的泥土!被害人遂到龙川县公安局报案。经鉴定,龙川县公安局在从廖某1处扣押的疑似稀土矿的泥状物品中所抽取的样品不属于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氧化物。2014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1、黄皓再次预谋以假稀土骗取他人钱财。不久,黄皓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1邀约其参与诈骗,并称事成后有巨额回报,刘某1对此表示同意,还让刘某1负责物色稀土老板做诈骗目标。又共谋,先骗稀土老板去取样,在返回途中,以车辆发生故障为由,让稀土老板下去推车,乘机用真稀土调换所取的假稀土样品。为了能够诈骗成功,被告人杨某1还邀约了被告人刘某2、杨某2(另案处理)参与。黄皓、杨某1虚构了一位名叫“何某”的稀土老板,在交易过程中,则借口何某已外出,由刘某2扮演老板娘,杨某2扮演何老板娘的马仔,到现场作交易。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刘某1通过定南县做搬运工的魏某联系上了李某1,李某1与傅某合伙做稀土生意。在收到刘某1通过魏某转发过来的一份配分不错的稀土配分单后,李某1和傅某商量有意收购稀土。次日上午,李某1和傅某驾车前往广东省龙川县取样,先是在龙川县麻布岗镇与刘某1汇合,再换乘刘某1的小车前往龙川县。途中,刘某1对李某1说,稀土是他朋友何老板从福建开矿得来的。在龙川县“霍山宾馆”,刘某1、李某1等人与被告人杨某1、黄皓和被告人刘某2、杨某2会面。之后,众人换乘杨某2驾驶的一辆旧“三菱”吉普车前往龙川县义都镇红光村(假稀土存放点)取样。取样后,众人又前往龙川县东江河边的一渔船上吃午饭。吃饭前,李某1将取得的样品从“三菱”车上搬到刘某1的车上存放。吃饭时,刘某1伺机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杨某2,杨某2再交给黄皓,黄皓用真稀土掉包了假稀土样品。李某1、傅某不知被告人已将抽取的假稀土样品调包成真稀土样品,在返回定南之后,将被掉包的样品送到定南县源江路“群芳稀土分析室”检测。因为检测结果不错,傅某打电话与假冒成“何老板”的黄皓联系,商定了交易价格,确定每吨稀土为人民币9.6万元。与此同时,黄皓等人通过杨某2借来一张名为“杨某3”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用于存放赃款。2014年12月12日中午,傅某和李某1驾车前往龙川县运货,同时安排李某2、吴某驾驶一辆货车一起前往运稀土。傅某、李某1先是在龙川县麻布岗镇与被告人刘某1汇合,晚上到达龙川县,与被告人刘某2、杨某2及一名自称何老板弟弟的男子(另案处理)会面,一同吃晚饭并商量付款事宜。饭后,众人前往仓库,查看、清点、称重后将假的稀土装上了车。假稀土共有312包,重量约15吨多。装车过程中,刘某2用“中华”牌香烟纸盒写给傅某一个名为杨某3的银行账户号,告诉傅某将货款汇入此账户。假稀土装车后,傅某付了人民币10万元给自称何某弟弟的男子。之后,李某1和李某2驾驶货车往定南县,刘某1则和自称何老板弟弟的男子驾车护送。当货车行至广东省上陵高速路段时,刘某1打电话给傅某要求付款。次日凌晨,李某1、傅某分别通过手机银行往杨某3账户各汇款人民币50万元。次日上午,傅某又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剩余的货款人民币38.6万元钱汇入了杨某3账户。2014年12月13日上午10时许,为转移赃款,杨某2持户名为杨某3的银行卡前往深圳市布吉镇陈某1经营的珠宝店刷卡消费了人民币43.5034万元购买饰品。因被店主怀疑资金来历可能有问题,交易未能成功。12月16日中午,陈某1已将该笔款项退还至杨某3账户。黄皓得知此情况后,打电话告诉了被告人刘某1。见未达目的,刘某1亲自前往惠州市,以“赌博、卖矿赢得钱,怕过几天公安局会查封账户”为由,让胡某1帮忙联系,在银行卡里套现。2014年12月13日下午,刘某1先后在刘某3经营的“惠州广新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的“POS机”上,分10次刷卡共计套现人民币50万元。2014年12月13日下午、2014年12月16日晚、2014年12月17日上午,刘某6又先后在罗某经营的“惠州市惠城区合生烟酒茶商行”刷卡人民币38万元、10万元、28.0958万元,共计套现人民币76.0958万元。2014年12月15日,傅某将购回的假稀土抽样送去“群芳稀土分析室”检测,检测结果是稀土含量低、无法检测。傅某、李某1得知上当受骗,向警方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1等人退还了14万元给傅某、李某1,其中通过刘某4转交给傅某10万元。被告人刘某2的家属则单独向傅某、李某1退还了赃款1.5万元。经鉴定,傅某、李某1所购货物非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氧化物。被告人黄皓作案后潜逃,2014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5年8月11日,广东省龙川县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河源市城区新江二路供电小区将被告人黄皓抓捕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大部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廖某1、李某1、傅某的陈述,证人杨某1、刘某1、刘某2、李某2、钟某、魏某、陈某1、刘某3、罗某、胡某1、梁某、刘某4、赖某、廖某2、陈某2、徐某、刘某5、王某1、王某2、戴某的证言,《样品检测报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取样记录、银行查询记录及明细账单,惠州市惠城区合生烟酒商行交易记录、广发银行ICGB卡交易纪录复印件、辩认笔录和辩认照片,收据、作案车辆照片、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卡活期账户交易明细、银联签购单复印件、合生烟酒商行送货单、《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和现场照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被告人的当庭陈述、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皓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供述自己大部分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罪,起到了主要作用,不宜对其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皓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其诈骗所得赃款并未退赔,被害人受到巨额损失,对此应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28年8月10日止),并处罚金40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华政
人民陪审员 张爱群
人民陪审员 赖菊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徐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