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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民初字第832号

原告王立全诉被告赵新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立全,赵新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江民初字第832号原告王立全,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小区。被告赵新胜,男,年龄不详,汉族,无业,现下落不明。

原告王立全诉被告赵新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赵新胜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立全诉称,他在1996年10月7日购买被告赵新胜砖平房二间,坐落于龙江县龙江镇原九街7委。被告赵新胜在搬出此房后不知所向,至今无法联系,为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新胜协助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讼费由被告赵新胜承担。原告王立全提供了以下证据:1、坐落于龙江镇原九街7委建筑面积为40㎡龙字10380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该房屋原系赵新胜所有;2、房屋买卖合约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赵新胜将房子于1996年10月7日卖给他;3、龙江县龙江镇幸福社区介绍信二份,用以证明赵新胜将房卖给他的事实及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被告赵新胜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6年10月7日购买被告赵新胜砖平房二间,坐落于龙江县龙江镇原九街7委。被告赵新胜在搬出此房后不知所向,至今无法联系,被告于卖房当日将坐落于龙江镇原九街7委建筑面积为40㎡龙字10380号房产证交给原告,被告赵新胜将房卖给原告后下落不明,无法联系。

本院认为,依法签定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所订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新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坐落于龙江县龙江镇原九街7委建筑面积为40㎡龙字10380号房产,过户到原告王立全名下。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审 判 长  郝景武

代理

审判员  刘承君

代理

审判员  沙庆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