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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399号

石军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石军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399号罪犯石军平,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09)西刑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石军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166.88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止。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驻刑一终字第00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石军平的定罪量刑部分;民事赔偿部分改判为41416.88元。罪犯石军平于2009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2年2月21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032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2014年1月26日由本院作出(2014)驻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零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石军平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9月16日晚,被告人石军平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在西平县化肥厂门口发生纠纷。当晚,在石军平的安排下,刘拴柱、姬苏华二人在精粉厂门口路北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对其连砍数刀后逃走,李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曾因犯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2月8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刑满释放。罪犯石军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4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石军平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军平减去刑期九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