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中民再终字第20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肖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文忠,于都县贡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家信,男,汉族,1954年3月出生。原审被告胡学农,男,汉族,1952年3月出生。申请再审人肖悦因与被申请人马家信、原审被告胡学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0)章民二初字第0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2)赣中民申字第2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肖悦的委托代理人冯文忠,被申请人马家信,原审被告胡学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向被告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在被告方缺席的情况下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原告马家信已向被告供货,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虽未约定付款期限,但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肖悦、胡学农清偿原告马家信货款计人民币26037元,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肖悦、胡学农承担。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肖悦称,原审适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违法,原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没有依据,判决申请人清偿被申请人的货款26037元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马家信辩称,申请人陈述都是颠倒黑白,没有依据,一审判决正确,都是事实。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0)章民二初字第04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章贡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卫真
审 判 员 刘定丰
代理
审判员 黎业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