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2民初473号

许宏伟与邱义民、鲍书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宏伟,邱义民,鲍书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473号

原告:许宏伟,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邱义民,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鲍书强,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6年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宏伟诉被告邱义民、鲍书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刘宗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宏伟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宏伟负担。

审判员  刘宗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夏晓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