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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149、226号

原告石家庄无则添食品公司与被告周孝雨等买卖合同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家庄无则添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大西大工贸有限公司,周义轩,周孝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49、226号原告石家庄无则添食品有限公司代表人:杨文博,总经理被告临沂市大西大工贸有限公司代表人:刘振峰,总经理

被告:周义轩

被告:周孝雨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孝雨的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周孝雨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车牌号为鲁QD3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国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柯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