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49、226号原告石家庄无则添食品有限公司代表人:杨文博,总经理被告临沂市大西大工贸有限公司代表人:刘振峰,总经理
被告:周义轩
被告:周孝雨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孝雨的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周孝雨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车牌号为鲁QD3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国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柯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