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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刑更字450号

彭磊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字450号罪犯彭磊,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4日以(2007)唐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彭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减刑9个月,2012年9月18日减刑1年,刑期自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彭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突出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7日晚,被告与妻子李某发生争执,李扬言要被告断子绝孙,8月28日早晨,被告发现妻子李某正趴在儿子彭乐身上进行伤害,随即把李拖进后院的住室内,扼颈并用枕头将李捂死。罪犯彭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磊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代

审 判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