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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33-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分行与斯日古楞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分行,斯日古楞其其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分行负责人王海俊,职务,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斯日古楞其其格,女,46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斯日古楞其其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斯日古楞其其格银行存款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文 华

审判员 王   旭

审判员 哈斯巴特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彦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