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4民初49号
原告:杨秀娥,女,1959年10月15日生,汉族,天桥岭林业局退休工人,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吴桂芝,女,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敦化市兴隆木业经营者,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娥诉被告吴桂芝民间借贷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娥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秀娥诉被告吴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余25.00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马延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笑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