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86号原告于海龙,男,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康琦,男,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龙诉被告康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撤诉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00元,减半收取523.00元,原告于海龙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