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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民初86号

于海龙诉康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海龙,康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86号原告于海龙,男,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康琦,男,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龙诉被告康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撤诉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00元,减半收取523.00元,原告于海龙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