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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294号

陈某、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94号

原告:陈某。

原告:张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秀莲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