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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498号

周雪廖与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雪廖,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498号原告周雪廖,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中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雪廖诉被告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雪廖撤回对被告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鲁  会  锋

审 判 员 晁  晓  阳助理

审判员 黄  艳  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爱巧(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