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30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曹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