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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6901号

黄进与詹荣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进,詹荣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06901号原告黄进,男,汉族,居民。被告詹荣湖,男,汉族,居民。

原告黄进与被告詹荣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爱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荣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进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3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被告詹荣湖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被告詹荣湖向原告黄进立据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借款后,被告实际按月利率7%向原告偿还2个月利息,借款本金未偿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所欠原告的借款应予偿还,并应支付利息;被告实际按月利率7%向原告清偿2个月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故被告按月利率7%清偿的2个月利息,对超出月利率3%部分利息(4800元)应折抵本金,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金额应为5520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月利率2.5%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按月利率2%计算,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詹荣湖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黄进借款552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黄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詹荣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爱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桔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