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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398号

张开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398号罪犯张开,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遂少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一千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止。罪犯张开于2008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1年3月4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八个月;2013年11月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533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零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开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份,被告人张开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西平县、遂平县等地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黄金耳钉、黄金戒指等财物4起。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4400余元,赃物追回后退还被害人。该犯系主犯。罪犯张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5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开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开减去刑期一年。刑满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