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民终445号

孟妍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勇,孟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妍,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上诉人张勇因与被上诉人孟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3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虹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