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妍,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上诉人张勇因与被上诉人孟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3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虹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