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保2-1号
申请人:全椒县阳光塑料助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淳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亚明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忠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全椒县阳光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与扬州亚明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全椒县阳光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扬州亚明塑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全椒县阳光塑料助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扬州亚明塑胶有限公司存款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