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03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澧水道14号。法定代表人纪立新,局长。委托代理人傅滢,天津市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侯志勇,天津市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执行人天津市直沽寨脆饼鱼头店,住所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号爱庭酒店*楼。经营者焦志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津西]劳监理字[2015]第013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收到姜秀英和吴培双投诉被执行人收取押金。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收取职工姜秀英的工服押金300元,春节押金800元,共计1100元;收取职工吴培双的被子押金300元,春节押金700元,共计1000元;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作出[津西]劳监改字[2015]第016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津西]劳监理告字[2015]第013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津西]劳监理字[2015]第013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退还收取职工姜秀英的工服押金300元,春节押金800元,共计1100元,退还收取职工吴培双的被子押金300元,春节押金700元,共计1000元的行政处理。该决定书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作出[津西]劳监强执催字[2015]第017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亦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所作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申请执行人经过调查取证,对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关告知、催告、送达等程序,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天津市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津西]劳监理字[2015]第013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欣
审判员 范懿
审判员 徐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