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785号
原告:程明,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湖北森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鸣凤镇航天路2号(鹏程国际)1层。
法定代表人:汪文亮。
被告:宜昌森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鸣凤镇城北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诉被告湖北森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宜昌森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程明负担。
审 判 长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戴伟根
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洑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