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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3785号

程明与湖北森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宜昌森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程明,湖北森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宜昌森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785号

原告:程明,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湖北森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鸣凤镇航天路2号(鹏程国际)1层。

法定代表人:汪文亮。

被告:宜昌森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鸣凤镇城北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诉被告湖北森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宜昌森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程明负担。

审 判 长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戴伟根

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洑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