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568号原告郭文生。被告王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生与被告王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文生负担。
审判员 刘 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智勇 微信公众号“”
郭文生与王云海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568号原告郭文生。被告王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生与被告王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文生负担。
审判员 刘 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