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234号原告潘某,居民。被告陆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暖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 媛 来自
潘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234号原告潘某,居民。被告陆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暖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