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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234号

潘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234号原告潘某,居民。被告陆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暖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