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433-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天浩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兰州宏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兰州天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宏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七民初字第20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兰州宏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天浩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七民初字第2055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兰州天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宏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钱俊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