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02民监1号原告王振龙诉被告王仁嵩、被告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海民一初字3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对赔偿的计算方式存在错误,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梁自鸣
审判员 叶宗强
审判员 项载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