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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中执字第4-1号

刘光坝、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光坝,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醴陵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中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坝,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江西省上高县。被执行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醴陵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醴陵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醴陵××五环国际都会35号楼503、904、1104三套住宅房产,现因本案执行完毕,需解除对其被查封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醴陵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醴陵市五环国际都会35号楼503、904、1104三套住宅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宜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易 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