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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更858号

张文强交通肇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张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858号罪犯张文强,男,汉族,1991年7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香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张文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6日以(2011)哈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文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以罪犯张文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张文强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强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证言材料、入监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文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张文强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强减去剩余刑期(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本裁定宣告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福军

审判员  李文博

审判员  王福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盛丽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