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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保5号

原告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5号原告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公司监事。

被告:江西省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省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省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