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5执字第77号

葛加水与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刘民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加水,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刘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葛加水,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开防,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民,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葛加水与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刘民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刘民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