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刑初84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钞某,男,1987年10月17日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4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开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钞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钞某及其辩护人刘开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钞某在道口镇解放北路润泽世家小区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张某某(真实姓名为陈某)吸食冰毒。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钞某在道口镇县材厂家属院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钞某供述、证人陈某、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查询证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登讫凭证、抓获证明及被告人钞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钞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核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钞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吕万众
审 判 员 徐振坤
代理
审判员 孟海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