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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1234号

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1234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朱希民,山东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晓蕾,山东誉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吴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林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