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1234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朱希民,山东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晓蕾,山东誉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吴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林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