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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民初90号

陈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90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伍淑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