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48号罪犯关文辉,男,1980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朱里镇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文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刑期自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起至
二○二三年九月五日止。该犯于2013年04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关文辉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8月18日,被告人关文辉伙同他人在平舆县金茂酒店停车场内,将肖某的奥迪车内6400元现金盗走;2012年8月23日,在平顶山市姚店大道,将张某某的奥迪车内68000元现金盗走;2013年8月26日,在洛阳偃师市建设大厦将曲某某车内的磁疗枕盗走,价值5850元。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罪犯关文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于2016年1月20日缴纳罚金一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关文辉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关文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五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