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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212号

王树魁与张志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树魁,张志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12号原告王树魁,农民。被告张志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魁与被告张志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