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12号原告王树魁,农民。被告张志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魁与被告张志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杨 更多数据:
王树魁与张志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12号原告王树魁,农民。被告张志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魁与被告张志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