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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334号

刘静环与于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静环,于海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334号

原告:刘静环,男,194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于海华,女,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环与被告于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海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静环撤回对被告于海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