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217-4号申请执行人唐云周。被执行人代洪兰。关于唐云周与被代洪兰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昆刑终字第4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云周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唐云周的赔偿款9210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代洪兰已经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昆刑终字第4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 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恩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