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民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雄。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小梅。
原审
被告:张家新。
上诉人周雄与被上诉人尹小梅及原审被告张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在向上诉人周雄送达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925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上诉人周雄于2015年11月5日收到上述民事判决书后,于同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3日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上诉人周雄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周雄收到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周雄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光临
审判员 黄剑萍
审判员 陈 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秦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