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174号罪犯李算昌,男,1968年3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算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李算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算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算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算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惠玲
审判员 李爱琼
审判员 张相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冰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