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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239号

陈立丽与沈阳新奉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立丽,沈阳新奉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239号原告陈立丽,女,汉族,无业,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董世明,男,汉族,无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沈阳新奉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临波路10-50号。法定代表人贾彬,系总经理。

原告陈立丽与被告沈阳新奉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马娜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立丽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 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朝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