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302号
原告:朱某,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代理人:汪宁,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审判员 周 峻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树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