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三初字第00203号

金箔集团和县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姜蓓蓓、张慎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箔集团和县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蓓蓓,张慎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0203号

原告:金箔集团和县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县。

法定代表人:朱正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萍,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蓓蓓,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张慎慎,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南京市玄武区。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姜克忠,系姜蓓蓓父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住所地和县。

负责人:滕支祥,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箔集团和县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姜蓓蓓、张慎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箔集团和县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箔集团和县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箔集团和县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箔集团和县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大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开丽 微信公众号“”